交管部门认定:黄狗负全责
据了解,今年1月22日,宝应县夏集镇女子黄蓝(化名)骑电动三轮车沿当地一条公路由西向东直行,至夏集镇子婴河社区时,和一条由北向南横穿马路的黄狗相撞,黄蓝当即从电动三轮车上摔下,受了伤。事发后,黄蓝被送往当地医院进行治疗,经检查发现,黄蓝左尺骨鹰嘴骨折。在持续9天的治疗过程中,花掉医疗费近一万八千余元。
在事故发生多日后,当事人黄蓝打电话报警。2015年2月9日,宝应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(简易程序),该认定书认定,黄狗因无人看管,在道路上横穿导致发生交通事故,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,应负事故的全责,黄蓝虽有违法行为,但与事故无因果关系,故不负责任。
法院判黄狗主人赔1.3万
事故发生后,狗的主人相继向黄蓝赔偿六千七百元作为医药费。不过,黄蓝认为,自己摔伤花费的费用和各种补偿都应该由狗的主人承担,狗的主人需要赔偿给她更多的损失。然而,狗的主人却认为黄蓝是因骑车撞到狗而摔倒,也负有一定的责任,其所受伤害不该由自己全部承担,双方为此僵持不下。此后,索赔无望的黄蓝一怒之下将狗的主人告上了法院。
今年5月4日,宝应县法院对此案做出判决。法院认为,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,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,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,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。而原告黄蓝未能及时报警并保护好原始现场,其行为构成举证妨碍,在事故中具有重大过失,可减轻被告责任。法院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及被告的过错程度,酌定减轻被告责任的份额为30%。因此,法院判处黄狗的主人赔偿原告黄蓝一万三千余元(扣除原告已实际垫付的费用)。